劳动案例|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应当自动延续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应当自动延续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但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劳动关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仍然可以延续下去。

一、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15日。李某从2015年8月24日开始休病假,并递交了病假单。但2015年9月26日之后寄往公司的病假单被退回。2015年10月,该公司为李某停止缴纳社保。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2015年9月15日至25日病假工资。后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上述法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情形的,劳动合同应该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虽约定至2015年9月15日,但2015年8月24日李某即休病假,直至同年9月25日。依据法律规定,2015年9月15日至25日期间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保险公司坚持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法律提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延续至规定的医疗期届满之日。劳动关系法定延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延续期间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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