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例|年会现场因尿急翻栏杆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年会现场因尿急翻栏杆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的认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为判断是否为工伤的核心要素。员工在公司举办年会期间为解决生理需求不慎摔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呢?

一、案情简介

林某于2016年6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2016年7月公司在某酒店举行年会并拍摄集体合影活动期间,林某因尿急翻越护栏不慎从观景台坠落,导致脊椎骨、跟骨等多处骨折。2017年5月,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林某属工伤。公司认为林某受到的伤害属自伤自残,系因其自身原因故意为之,并非工作原因,不构成工伤,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中受伤,应认定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公司认为林某受伤系其个人故意作为,系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但在举证期限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无依据,遂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组织年会并拍摄集体合影活动,该行为均是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属于公司组织集体活动的工作范围之内。解决生理需求虽然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因此林某作为公司职工,在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中受伤,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受伤系“自残或者自杀”情形时,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律提示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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