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拥群律师、贾玲玉律师代理的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入选海口中院10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2023年7月19日,海口中院发布10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梳理盘点2021年-2023年审理的有代表性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件。我所肖拥群律师、贾玲玉律师代理的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入选。本次发布指导案例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营商环境优化提高,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一定典型性和指导性。
 

 

《王某诉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成立,其股东分别为王某、吕某、吴某、符某、康某、郑某、杨某、陈某,出资比例均为12.5%。2016年7月2日,公司的股东王某、吕某、吴某、符某、康某、郑某、杨某、陈某形成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进行详细约定;并选举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聘任王某为公司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期均为三年。
 

  2021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2021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该会议决议记载:“出席上述会议的股东有王某、吕某、吴某、符某、康某、郑某、杨某、陈某,共占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全体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出以下结果:……三、公章由公司股东共同管理,由王某在2021年9月26日上午8:00前交至共管人康某手中进行管理,有利于公司股东利益的可以盖章。
 

  因王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章交由共管人进行管理,2021年9月29日,公司的董事长杨某向董事会作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申请书》,申请公司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免除王某法定代表人身份,追究其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以维护股东权益不受侵害。2021年9月30日,由公司的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形成《2021年董事会决议》,决定于2021年10月17日15:00分召开临时股东会。
 

  2021年10月1日,公司董事会作出《2021年10月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决议召开公司2021年10月临时股东会会议。”该会议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及审议议案的详细内容。
 

  2021年10月1日,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李某向王某及其他股东送达了《2021年10月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及相关附件。2021年10月15日,王某向第三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第三人代表王某出席公司2021年10月临时股东会。2021年10月17日,公司2021年临时股东会召开。参加人员有:王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吕某、吴某、符某、康某、郑某、杨某。上述临时股东会形成《2021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免去王某法定代表人职务……鉴于王某拒绝交出公章,该公章从即日起作废,继续责令王某交出公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决定从2021年6月1日起追究因无法使用公章、王某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及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等情形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损失金额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全体股东中,除王某与陈某之外的其余股东均对表决决定内容表示同意。同日,公司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形成《2021年董事会决议》,载明:“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解聘王某公司经理职务”。王某不认可该决议,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2021年10月1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肖拥群律师、贾玲玉律师代理某餐饮服务公司积极应诉。
 

 

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和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之规定和该公司章程的约定,案涉的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有效。
 

 

裁判结果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公司治理过程中,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行使其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会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上应当符合公司章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会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存在瑕疵,但并未实质性地剥夺股东参加股东临时会议及表决的权利,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应认定为轻微瑕疵,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不构成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要件。这样处理既保障股东实质权利,又维护股东会决议的稳定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高质量的营商环境依托高质量的法治环境。威盾律师接下来将积极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践行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宣传活动,以专业支撑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工作,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促进自贸港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律师简介

 

 

  肖拥群,上海交大工学士、清华民商法研究生、索菲亚大学金融FMBA硕士,高级工程师,专利代理师,高级合规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公司法专业律师、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现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自贸港知产达摩院院长。肖拥群兼海口市政协委员、海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海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华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海南高等院校法学客座教授、中国中小企业法治人才库律师、海南产权交易所综合评审专家、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审核委员会委员、海南省政府评标专家、省人力资源局创业导师、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海口市中级法院调解员、海口市作风监督专员等社会职务,长期致力于社会公益法律服务,被评为海南省诚信律师、优秀仲裁员、2009-2010年度海南最佳诚信律师、2021年度海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肖拥群政治素质好,长期担任数十家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常年法律顾问,并获得好评。在行政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系、金融法、税法等领域有较深造诣,代理过大量复杂疑难民商案件、行政案件并取得较好成果,办理案件经验丰富,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很好的职业道德。

 

 

  贾玲玉律师,中共党员,擅长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公司业务、合同纠纷等。社会职务:海南省涉案企业第三方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海南省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专家、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建设工程法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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